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69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6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694號抗告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54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4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於107年4月30日具狀對本院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聲明異議,惟本院前開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胡方新法官陳秀媖法官張國勳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莊子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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