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欣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欣玫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宋欣玫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詳如附件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件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執行刑,有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附件:受刑人宋欣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6日│106年9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896號│毒偵字第480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07年度原簡字第││事實審││142號│11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12日│106年4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原易字第│107年度原簡字第││││142號│11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19日│107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308號│執字第92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