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再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六號聲明人 陸錦民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三審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七五號),聲明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陸錦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對本院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張祺祥法官宋祺法官周盈文法官宋明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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