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047號聲請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 李月英 即祥振企業社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少玲┌───────────────────────────────────────┐│附表:96年度票字第504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1年12月26日│60,000元│92年2月28日│92年2月28日│348709│├──┼───────┼────────┼───────┼──────┼────┤│002│91年12月26日│60,000元│92年4月30日│92年4月30日│348710│├──┼───────┼────────┼───────┼──────┼────┤│003│91年12月26日│230,000元│92年5月31日│92年5月31日│348711│├──┼───────┼────────┼───────┼──────┼────┤│004│91年12月26日│227,000元│92年6月30日│92年6月30日│348712│├──┼───────┼────────┼───────┼──────┼────┤│005│91年12月26日│224,000元│92年7月31日│92年7月31日│348713│├──┼───────┼────────┼───────┼──────┼────┤│006│91年12月26日│221,000元│92年8月31日│92年8月31日│348714│├──┼───────┼────────┼───────┼──────┼────┤│007│91年12月26日│218,000元│92年9月30日│92年9月30日│348715│├──┼───────┼────────┼───────┼──────┼────┤│008│91年12月26日│215,000元│92年10月31日│92年10月31日│348716│├──┼───────┼────────┼───────┼──────┼────┤│009│91年12月26日│212,000元│92年11月30日│92年11月30日│348717│├──┼───────┼────────┼───────┼──────┼────┤│010│91年12月26日│209,000元│92年12月31日│92年12月31日│348718│├──┼───────┼────────┼───────┼──────┼────┤│011│91年12月26日│206,000元│93年1月31日│93年1月31日│348719│├──┼───────┼────────┼───────┼──────┼────┤│012│91年12月26日│203,000元│93年2月28日│93年2月28日│348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