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原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4號原告 王麗卿 被告 江政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
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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