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3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3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曹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八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用部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雖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惟仍未遵期陳明該差額之計算,該部分書狀程式顯有欠缺,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8396號)
(一)債務人曹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4月10日止累計22,754元正未給付,其中21,534元為消費款;820元為循環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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