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保光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法扶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詹小萍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徐慧媚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鄭穎聰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林保光准予復權。
理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