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債務人 邱建達 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提出債務人財產狀況說明書並依表定格式填載聲請前二年收入及支出狀況明細
3.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
4.說明103年於亞泰物業綜合扣繳健保費之緣由、有無在該公司任職及任職期間、收入數額及其證明文件。
5.依債務人所提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債務人於泰和清潔事業有限公司投保期間為103年10月至
104年7月,似與債務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1月27日所提補充陳報狀說明一所載不符,請確認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工作時間、地點及收入並提出證明文件。
6.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