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830號
原告 朱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雅貞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葉子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830號
原告 朱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雅貞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