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賽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之依據(所附支票影本上載有禁止背書轉讓之字樣)。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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