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王耿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崴鈦機械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虎尾分行│105年7月25日│30,900元│HA599068│││1│王耿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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