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調字第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調字第436號給付修繕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23日上午11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張肇森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張肇森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九十八年二月
  二十八日各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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