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調字第436號給付修繕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23日上午11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謝文嵐
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張肇森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張肇森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九十八年二月
二十八日各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楊銘仁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