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74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毅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捌仟柒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萬零柒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