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沙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江名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4月28日以中港警刑字第11300064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名緯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江名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3年4月5日8時3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梧棲區中突堤管制站。
(三)行為:江名緯於上開時地持用 陳炳智 之國際商港區臨時通行證欲行冒用陳炳智身分通過臺中港中突堤管制站時,為執勤員警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江名緯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陳炳智於警詢之陳述。
(二)卷附之商港區臨時通行證影本、照片。
(三)警察職務報告。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之行為,應依法論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