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87號
原   告  陳錫欽
被   告 (未記載姓名及住居所)
上列原告請求109年度六簡調字第87號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七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對造(被告)人數提
  出起訴狀繕本。
二、按同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查
  ,原告起訴未記載當事人(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亦未
  記載法院應如何為判決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僅記載與訴訟無關之「補正文件事」,致本件之文書無法送
  達,亦無從明瞭其「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原告自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之規定,補正①被告之姓名、住居所、②法院應如何
  判決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係請求返還被占用
  之承租地,應具體指明被何人占用,返還被占用何處之土地
  ,應予標示)、③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所依據之實體法上之法
  律關係(所依據之法條為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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