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87號
原 告 陳錫欽
被 告 (未記載姓名及住居所)
上列原告請求109年度六簡調字第87號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七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對造(被告)人數提
出起訴狀繕本。
二、按同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查
,原告起訴未記載當事人(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亦未
記載法院應如何為判決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僅記載與訴訟無關之「補正文件事」,致本件之文書無法送
達,亦無從明瞭其「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原告自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之規定,補正①被告之姓名、住居所、②法院應如何
判決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係請求返還被占用
之承租地,應具體指明被何人占用,返還被占用何處之土地
,應予標示)、③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所依據之實體法上之法
律關係(所依據之法條為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