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7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7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秦 簡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叁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00元,約定自94年04月27日起至95年4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2年11月25日止累計283,246元未給付,其中114,461元為本金、168,201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2年11月25日止累計96,074元未給付,其中34,865元為消費款、57,60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176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秦簡麗英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114461││1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秦簡麗英│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4865││1月26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