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9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永桂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完備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於105年12月16日函請債權人補正,債權人於105年12月23日收受通知後,亦迄未提出,是債權人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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