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吳宣佑 被告 曾子權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竹簡字第52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郭哲宏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