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附民上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三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右上訴人因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被上訴人乙○○、丙○○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七十三萬一千九百五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被上訴人二人有出手毆打上訴人成傷之事實,自應連帶賠償損害。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業萬寶 被訴傷害一案,業已諭知被上訴人二人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二人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上訴人之上訴自應認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林立華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