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080號聲請人勝興當鋪即 劉麗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楊朝盛 贓物案件(98年度易字1561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561號贓物一案扣押之懸掛9819-EC號車牌之自用小客車1輛,請准予發還予聲請人。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由拍賣或公共市場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民法第948條、第95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押懸掛偽造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
0輛(該車車身原車牌號碼為0000-00號,車主登記為夢工場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公司總經理 劉漢仲 ,於95年11月23日在臺北市○○區○○路○○巷內遭不明人士竊取)雖經不詳人士變造車身號碼後,輾轉出售予不知情之經營「甲○○○」之 何豐勝 ,惟上開1166-DM號自用小客車原經所有人夢工場公司向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竊盜險,於本案危險事故發生後,經第一產物保險有限公司依約於96年
7月6日理賠原所有人夢工場公司所受之損害,依雙方之保險契約約定,該自用小客車之所有權已移轉給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7年7月29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請求發還上開1166-DM號車輛等情,有證人劉漢仲、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職員陳劍文於警詢時之陳述,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影本、汽車保險計算書(理賠)影本、讓渡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民法條文之規定,購買取得上開車輛之「甲○○○」是否受民法動產善意受讓之保護而得主張為所有權人,仍有疑義,尚非無第三人可主張權利之情形,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之要件有悖,綜上說明,聲請人發還扣押物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戴嘉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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