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2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宋宛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17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510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02、274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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