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議元(原名范洸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議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議元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再者,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編號2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於105年11月1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2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該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
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罰金刑部分,因僅附表編號1之罪宣告併科罰金,無定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有期徒刑7月│││幣10000元││├────────┼──────────┼──────────┤│犯罪日期│103年10月8日│103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速偵│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6518號│第25258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壢交簡字第│103年度審交易緝字第││事實審││2770號│21號││├────┼──────────┼──────────┤││判決日期│103年10月30日│104年11月5日│├───┼────┼──────────┼──────────┤││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壢交簡字第│104年度交上易字第││判決││2770號│463號││├────┼──────────┼──────────┤││判決│103年12月4日│104年12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1212號(已易科執畢│第1410號(囑託新北地│││)│檢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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