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73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陳亞克 債務人盧昱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肆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94,729元│108.6.21│10.99│自民國(下同)108年7月22日起,以││││││新臺幣2,514元,按年利率10%計算。│││││├────────────────┤│││││自108年8月22日起,以新臺幣5,051││││││元,按年利率10%計算。│││││├────────────────┤│││││自108年9月22日起,以新臺幣7,612││││││元,按年利率10%計算。│││││├────────────────┤│││││逾期在3個月至6個月內,按年息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者,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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