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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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建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建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蔡建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建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6日11│104年10月10日22││││時許│時33分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4年度│士林地檢104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1111號│毒偵字第2652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8│105年度審易字第│││││5號│121號│││├──┼────────┼────────┼────────┤│事實審│判決│104.12.21│105.04.06││││日期││││├───┼──┼────────┼────────┼────────┤││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8│105年度上易字第│││││5號│1053號││││││(非實體判決)│││判決├──┼────────┼────────┼────────┤││判決││││││確定│105.01.18│105.06.30││││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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