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周健忠 上列原告對被告 田敬實 等提起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之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原告前經聲請調解時已繳之2,0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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