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0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之1、36號4、5樓及32、36號20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葉子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裕興泰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傅學逢 相對人即債務人翁添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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