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87號債權人 高德凱 上列債權人高德凱因與債務人 黃金山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高德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債權人漏未簽名或蓋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故請提出請求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之依據,如無,請具狀更正之。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金山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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