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

原告 李岱峰

訴訟代理人 吳奕麟 律師

被告 李羅素珍

李秋香

柯文雪

李雨嫻

李岱卿

李安民

羅有福

羅文慶

蕭月琴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曜維

被告 李昀璇

李宜霈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8繼承人姓名欄關於「蕭月琴繼」之記載,應更正為「蕭月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黃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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