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
原告 李岱峰
訴訟代理人 吳奕麟 律師
被告 李羅素珍
王 李秋香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羅曜維
被告 李昀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8繼承人姓名欄關於「蕭月琴繼」之記載,應更正為「蕭月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黃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