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670號債權人 黃國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國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依據(
如無法釋明,請改以年息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
二、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