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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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107號聲請人 王勝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江志勲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江志勲簽發之本票二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本票影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9月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本票原本、各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聲請人已於105年9月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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