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73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7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娛樂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731號再審原告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再審被告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娛樂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5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52號判決,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所定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至於再審原告認本院98年度裁字第2730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再審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併予敍明。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鄭小康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黃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福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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