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33號聲請人即被告 黎俊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發還扣押之如附表一所示行動電話壹具。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黎俊良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惟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未經法院諭知沒收,已無繼續扣押之必要,爰請求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亦得請求發還保管,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142條規定意旨,案經確定並移送檢察官執行,因扣押物已隨卷併送檢察署執行,其扣押物是否有留存必要,自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若依上開第142條規定向原審法院聲請發還,即非適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法院審理案件時,扣押物有無繼續扣押必要,固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惟案件如未繫屬法院,或已脫離法院繫屬,則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是否發還,則應由檢察官以命令(處分)為之,待檢察官為處分後,如受處分人對檢察官關於扣押物發還之處分不服,始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黎俊良被訴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
104年度易字第1064號判決在案(尚未確定),而如附表一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確與該案犯罪事實無關,又非違禁物,未經法院宣告沒收一節,此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證屬實,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
1份(見104年度毒偵字第231號卷第34頁、本院卷第25頁)、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堪認上開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發還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准予發還予聲請人。
㈡、另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桃簡字第8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並已於104年
9月21日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4年9月21日桃院勤刑清104桃簡809字第017188號函(見104年度桃簡字第809號卷第91頁)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現金新臺幣4,203元(見104年度毒偵字第231號卷第25頁、第127頁),雖未經本院宣告沒收,然案件既經本院判決確定,並已送請檢察官執行中,聲請人自應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發還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現金4,203元,其仍向本院聲請發還上開現金,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㈢、至於被告於103年12月25日凌晨0時4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現改制為桃園市平鎮區)00號「貝多芬汽車旅館」112室外,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警員查獲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雖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至40所示之物,然該分局103年12月25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已註明「黎俊良另涉竊盜案,本分局於103年12月25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此有上開移送書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104年度毒真字第
231號卷第1至2頁、第37至41頁),且被告於上揭時地遭查獲涉嫌竊盜案件,業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3年度偵字第23818、25396、26409號及104年度偵字第4174、4182、4651、4652、4882、5215、5339、5340、53
51、5360、6035、616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982號案件審理中,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起訴書各1份存卷足憑,是如附表二編號2至40所示之扣案物品顯非屬本案扣案物,據此,聲請人請求本院發還該等物品,於法不符,亦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附表一:
┌──────────────────────────┬────┐│品名│數量│├──────────────────────────┼────┤│INFOCUS廠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1:35│1具││0000000000000,序號2:000000000000000)││└──────────────────────────┴────┘附表二:
┌──┬───────────────────────┬────┐│編號│品名│數量│├──┼───────────────────────┼────┤│1│現金(新臺幣)│4,203元│├──┼───────────────────────┼────┤│2│ASUS黑色平版電腦(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1台│││0000000)││├──┼───────────────────────┼────┤│3│SANYO音響│1台│├──┼───────────────────────┼────┤│4│SOWA手機(黑色,序號1:000000000000000、序號│1台│││2:000000000000000)││├──┼───────────────────────┼────┤│5│INFOCUS手機(白色,序號1:000000000000000、│1台│││序號2:000000000000000)││├──┼───────────────────────┼────┤│6│ESENSE白色行動電源│1台│├──┼───────────────────────┼────┤│7│NDSL任天堂藍色遊戲主機│1台│├──┼───────────────────────┼────┤│8│SAMSUNG手機(白藍色,型號:N9300,序號1:│1台│││000000000000000,序號2:000000000000000)││├──┼───────────────────────┼────┤│9│先科SAST多功能視頻播放器(型號:SP-518)│1台│├──┼───────────────────────┼────┤│10│GONAV衛星導航系統(機種:S5,年份:2011)│1台│├──┼───────────────────────┼────┤│11│GARMIN衛星導航(年份:2010)│1台│├──┼───────────────────────┼────┤│12│金星JXD遊戲機│1台│├──┼───────────────────────┼────┤│13│KINYO重低音2.1立體擴大音箱(型號:KY-950)│1台│├──┼───────────────────────┼────┤│14│車載顯示系統(型號IM-621)│1台│├──┼───────────────────────┼────┤│15│DVD播放機(型號CH-DVD300)│1台│├──┼───────────────────────┼────┤│16│SHARPERIA衛星導航│1台│├──┼───────────────────────┼────┤│17│捍衛者行車紀錄器(型號:1080,機身編號:750713│1台│││927)││├──┼───────────────────────┼────┤│18│COLORQUADSYSTEM│1台│├──┼───────────────────────┼────┤│19│SAMSUNG耳掛式耳機│1個│├──┼───────────────────────┼────┤│20│行動電源(10400MAH)│1台│├──┼───────────────────────┼────┤│21│利刃│1把│├──┼───────────────────────┼────┤│22│康銘LED可充式應急燈│1台│├──┼───────────────────────┼────┤│23│恒邦電弧點煙器│1台│├──┼───────────────────────┼────┤│24│平版電腦│1台│├──┼───────────────────────┼────┤│25│HuanKwun手電筒│1支│├──┼───────────────────────┼────┤│26│SUMER手電筒│1支│├──┼───────────────────────┼────┤│27│電擊棒│1支│├──┼───────────────────────┼────┤│28│對講機│2台│├──┼───────────────────────┼────┤│29│手銬│1副│├──┼───────────────────────┼────┤│30│鑽孔器│1支│├──┼───────────────────────┼────┤│31│金屬探測器│1支│├──┼───────────────────────┼────┤│32│APPLEIPAD│1台│├──┼───────────────────────┼────┤│33│IPHONE造型打火機│1個│├──┼───────────────────────┼────┤│34│LV皮包│1個│├──┼───────────────────────┼────┤│35│太陽眼鏡│1副│├──┼───────────────────────┼────┤│36│SKTIME手錶│1只│├──┼───────────────────────┼────┤│37│NIKON望遠鏡│1台│├──┼───────────────────────┼────┤│38│MINGBO手錶│1只│├──┼───────────────────────┼────┤│39│Modern-Idea手錶│1只│├──┼───────────────────────┼────┤│40│SAMSUNG電腦螢幕(序號:000000000000000)│1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