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7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六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及四月,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送監合計執行一年二月,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於九十六年六月四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九十六年六月四日法矯字第0九六00一八九九四號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六年七月九日,有台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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