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聲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О號A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行使偽造文書,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台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楊省三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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