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榮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譽棻 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4年11月2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第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等事項,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其次,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裁判費及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