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郭芳 章
郭芳和被告 蕭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 郭芳章 、郭芳和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103萬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1萬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