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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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視為減得如附表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3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參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視為減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劉雪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