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364號
原 告 徐煌景 (歿)
承受訴訟人 徐富勝
被 告 徐潘秋月
訴訟代理人 徐英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嗣原告於
民國108年11月8日死亡,經本院於109年1月15日裁定命
原告徐煌景之繼承人徐富勝承受訴訟,並限期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12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