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85號聲請人 陳宇珊 代理人 張逸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7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79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子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月日
書記官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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