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9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方啟岷
選任辯護人蔡柏毅律師
王維立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訴緝字第1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方啟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114年3月20日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協商程序終結,惟被告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交簡字第19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是本件協商合意內容關於緩刑之宣告與法定要件不符,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之協商合意顯有不當之情形,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