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9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方啟岷

選任辯護人蔡柏毅律師

王維立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訴緝字第1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協商程序,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方啟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114年3月20日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協商程序終結,惟被告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交簡字第19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是本件協商合意內容關於緩刑之宣告與法定要件不符,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所定之協商合意顯有不當之情形,爰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駁回檢察官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之聲請,以通常程序進行,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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