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世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邱鎮北 律師被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七十二萬二千八百六十四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周玉群~B法官張明儀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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