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4號
聲請人 洪文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欽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欽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票據所欲請求之金額各自為何?(聲請人於請狀聲請事項所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惟查聲請狀所附五張票據總金額為24萬元)。
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釋明系爭本票附表編號001至003及005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四、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釋明系爭本票附表編號004之票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無記載,該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票據
號碼
001
無
50,000元
110年9月2日
0000000
002
110年7月7日
50,000元
110年7月7日
0000000
003
111年10月11日
20,000元
111年10月11日
0000000
004
110年11月20日
50,000元
110年11月19日
0000000
005
112年12月11日
70,000元
112年12月11日
0000000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