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4號

聲請人 洪文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欽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蔡欽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人就附表所示票據所欲請求之金額各自為何?(聲請人於請狀聲請事項所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惟查聲請狀所附五張票據總金額為24萬元)。

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釋明系爭本票附表編號001至003及005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四、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釋明系爭本票附表編號004之票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無記載,該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票據

號碼

001

50,000元

110年9月2日

0000000

002

110年7月7日

50,000元

110年7月7日

0000000

003

111年10月11日

20,000元

111年10月11日

0000000

004

110年11月20日

50,000元

110年11月19日

0000000

005

112年12月11日

70,000元

112年12月11日

0000000

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