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05號原告 周艷秋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
莊賀元 律師被告 黃國鵬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家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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