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18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王月美
呂彥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玖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六日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陸仟元之滯納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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