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字第12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楊祿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福嬌 間因104年度再字第12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玖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7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505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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