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明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明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查受刑人徐明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附表:
┌─┬───┬─────┬─────┬─────┬─────┬─────┐│編│罪名│原宣告之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轉讓禁│有期徒刑參│98年8月上│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6月30│││藥│月│旬某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署99年度偵│度訴字第19│年8月2日││││││續字第276│73號│確定││││││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肆│99年4月26│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8月24│││二級毒│月,如易科│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品│罰金,以新││署99年度毒│度易字第20│年9月16日││││臺幣壹仟元││偵字第4899│03號│確定││││折算壹日││號│││├─┴───┴─────┴─────┴─────┴─────┴─────┤│備註: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釋字第679號解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