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周月梅 訴訟代理人 矯恆毅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許娟菊
鄭凱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7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粘凱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