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交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馮鈺璿 被告 穆建菖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竹交簡字第5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廖素琪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