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4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4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491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婁宸 綝(原名: 婁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 婁宸綝 (原名:婁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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