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蔡龍 代理人 謝明訓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郭勁良
郭勁良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裕康
陳世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陳映均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雅惠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蔡龍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蔡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裁定免責,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陳蔡龍前依消債條例規定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17日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8號民事裁定自109年2月2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9年8月26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110年5月31日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民事裁定聲請人陳蔡龍應予免責,並於110年6月30日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4條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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